散布者併用CC和PD兩種標記來提供素材時,使用者該如何正確解譯並適法合份的應用這些公開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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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6 10:42 – 10:56 Lucien Cheng-hsia Lin r3 – r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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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者併用CC和PD兩種標記來提供素材時,使用者該如何正確解譯並適法合份的應用這些公開素材?
- 原始討論串連結:https://groups.google.com/forum/#!topic/cctw-discussion/BIEn3Eg6y8g
+ 原始討論串連結:https://groups.google.com/forum/#!topic/cctw-discussion/TuPSxCEWT58
本頁面內容依編撰者己意,採 CC0 1.0 貢獻至公眾領域,不主張任何著作權利之保留。 / Content of this page is dedicated to the public domain under the CC0 1.0 Public Domain Dedication.
- 林先生您好,
+ 江先生好,
- CC0原則上不是一個License(授權條款),因為一般授權條款是去界定授權人和被授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就是說,像一個繩子牽起雙方,而互相負有一些關聯;CC0與這個模式不同,它其實是一個對全世界的宣告,所以稱之為「公眾領域貢獻宣告(Public Domain Dedication)」:http://creativecommons.tw/cc0,質言之,原來權利人和全世界宣告,他本來可以享有的著作權利,在法律容許的最大限制之內都進行拋棄,所以說,後續使用者得以不受著作權及鄰接權的限制,自由地去使用這個作品。
+ [CC PD]這樣的標示是該網站自行「加工設計」的圖示指引,論其真意並非說該音樂同時以CC授權及Public Domain的型態釋出,而是它就是以CC協助註解的公眾領域標章釋出,公眾領域標章(PDM,Public Domain Mark):http://creativecommons.tw/pdm。
- 所以是這樣,如果您確認該軟體的原著作權人,確實是以CC0的宣告拋棄其軟體相關的著作權利,那麼後續的任何使用都是不受到法律限制,除非該軟體另行申請了軟體專利(software patent),這是因為,CC0處理的只是著作權及其鄰接權的部份,並沒有去處理專利的拋棄,不過一般來說,採CC0拋棄著作權利者,原則上不會另行去申請軟體專利,不過,細部上,還是建議您在商業使用上,再行確認此事。
+ 您可見我標記的截圖,該頁面的原始碼顯示,[CC PD]兩者為同一圖示標章,在網頁原始碼註解為 <span class="ccicon ccicon-cc"></span>,所以並非CC為一宣告、PD為一宣告,而是CC+PD=創用CC全球團隊註解的公眾領域標章(PDM,Public Domain Mark)。
- 所以說,您提出來的三個情狀,若是該軟體真的採CC0進行公眾領域貢獻,那就都不需要考量,都不會產生阻礙,但再次提醒,採CC0提供的軟體不是沒有,但我的經驗有時候其實是軟體本身還是採開源授權提供,而以CC0拋棄著作權利的,是其相關的文件或優化說明,所以,最重要的就是確認原權利人真的是採CC0拋棄其軟體著作權。
+ 也就是說,其出處European Archive的網站上,上傳者註解這段音樂的數位格式已入於公眾領域(Public Domain),所以說,如果您信任標示者所作的著作權利狀態標示,則已置於公眾領域的作品,已不再受到著作財產權利的保護,它將可以被依公眾領域標章(PDM,Public Domain Mark):http://creativecommons.tw/pdm,述明的方式來被利用。
- 以上,希望有回覆到您的問題。
+ 希望上述的經驗分享有助您釐清疑惑。
- 20160907 21:05 Lucien
+ 日安、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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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10 19:30 Luc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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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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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圖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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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從CC0 license了解,宣示為CC0 license的軟體可供任何第三人使用[包括商業使用];目前專案需求要修改CC0授權軟體作商業使用,請教下列問題:
+ 您好
- 原作CC0授權軟體A[簡稱軟體A]/改作軟體B[簡稱軟體B]
+ 我有在MUSOPEN的網頁上看到可以使用的CC音樂
- *軟體B必須跟軟體A一樣宣示為CC0授權軟體,將軟體B公開?
- *軟體B販售給第三人時,軟體B檔案裡需要標示著作權宣告嗎?如果需要著作人是掛軟體A作者甲與軟體B作者乙嗎?
- *我這邊有義務將軟體B source code release出來嗎?
+ 但他在音樂的授權上標記了CC和PD兩種標記
- 如有理解不正確的地方,煩請指正。
+ 如果我的音樂要使用在商業的網路廣告上
- 謝謝。
+ 是直接將它視為無著作權的方式使用音樂嗎?
- 林傳獻
+ 非常感謝
+
+ 附圖之一
+ *
+
+ 附圖之二
+ *
2016-11-26 10:42 (unknown) 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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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行未修改)
2016-11-26 10:42 Lucien Cheng-hsia Lin 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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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者併用CC和PD兩種標記來提供素材時,使用者該如何正確解譯並適法合份的應用這些公開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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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討論串連結:https://groups.google.com/forum/#!topic/cctw-discussion/BIEn3Eg6y8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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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面內容依編撰者己意,採 CC0 1.0 貢獻至公眾領域,不主張任何著作權利之保留。 / Content of this page is dedicated to the public domain under the CC0 1.0 Public Domain Ded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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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先生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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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0原則上不是一個License(授權條款),因為一般授權條款是去界定授權人和被授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就是說,像一個繩子牽起雙方,而互相負有一些關聯;CC0與這個模式不同,它其實是一個對全世界的宣告,所以稱之為「公眾領域貢獻宣告(Public Domain Dedication)」:http://creativecommons.tw/cc0,質言之,原來權利人和全世界宣告,他本來可以享有的著作權利,在法律容許的最大限制之內都進行拋棄,所以說,後續使用者得以不受著作權及鄰接權的限制,自由地去使用這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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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是這樣,如果您確認該軟體的原著作權人,確實是以CC0的宣告拋棄其軟體相關的著作權利,那麼後續的任何使用都是不受到法律限制,除非該軟體另行申請了軟體專利(software patent),這是因為,CC0處理的只是著作權及其鄰接權的部份,並沒有去處理專利的拋棄,不過一般來說,採CC0拋棄著作權利者,原則上不會另行去申請軟體專利,不過,細部上,還是建議您在商業使用上,再行確認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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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說,您提出來的三個情狀,若是該軟體真的採CC0進行公眾領域貢獻,那就都不需要考量,都不會產生阻礙,但再次提醒,採CC0提供的軟體不是沒有,但我的經驗有時候其實是軟體本身還是採開源授權提供,而以CC0拋棄著作權利的,是其相關的文件或優化說明,所以,最重要的就是確認原權利人真的是採CC0拋棄其軟體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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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希望有回覆到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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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907 21:05 Luc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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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從CC0 license了解,宣示為CC0 license的軟體可供任何第三人使用[包括商業使用];目前專案需求要修改CC0授權軟體作商業使用,請教下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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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作CC0授權軟體A[簡稱軟體A]/改作軟體B[簡稱軟體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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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軟體B必須跟軟體A一樣宣示為CC0授權軟體,將軟體B公開?
+ *軟體B販售給第三人時,軟體B檔案裡需要標示著作權宣告嗎?如果需要著作人是掛軟體A作者甲與軟體B作者乙嗎?
+ *我這邊有義務將軟體B source code release出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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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理解不正確的地方,煩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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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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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傳獻
2016-11-26 10:42 (unknown) 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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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散布者併用CC和PD兩種標記來提供素材時,使用者該如何正確解譯並適法合份的應用這些公開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