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務機關以非專屬授權方式吸納素材,未來在公眾授權例如CC授權轉提供予公眾使用時,是否限定必須以原作者名義提供,或是得以機關名義提供,若想做到直接以原作者名義或以機關名義逕行提供,最初於授權吸納契約上能如何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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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以下簡式的著作權及相關權利授權同意書,其陳述要點應可協助您釐清此一問題。主要的設計機制在於,持此授權同意書(契約)與素材原作者約定時,明確告知其要以非專屬 (non-exclusive)、不可撤回 (irrevocable)、得再轉授權 (sublicensable)之模式取得授權,並容許得到授權之公務機關構,得再以原作者、被授權人,及再轉授權之人之名義,就此素材進行公眾釋出,即可在不同的狀況之下,彈性處理以機關名標示、原作者名標示之不同處理模式。

簡要來說,以下為「非專屬授權取得、但得轉為甲類開放資料授權應用,並且能彈性採機關構名義,或直接以承接廠商名義進行公眾釋出的契約範本。」

供您作個參照。

日安、健康,事事如意。

20161014 20:55 開放文化基金會 林誠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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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及相關權利授權同意書

茲將本人/公司提交之_XXXXX專案_之著作財產權,採非專屬 (non-exclusive)、不可撤回 (irrevocable)、得再轉授權 (sublicensable)之模式,授權予「機關構名稱」嗣後進行任何目的之利用(for any purpose),包括但不限於以本人/公司名義、被授權人名義,或其他合法經被授權人依本同意書再授權者,採「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http://data.gov.tw/license)」或其他開放授權條款向外釋出。

如未涉及著作人格之污衊,本人/公司同意不向被授權人及其後續授權對象,行使著作人格權。

授權人/授權公司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或護照資訊任三碼/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此致  機關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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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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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若公務機關以非專屬授權方式吸納素材,未來在公眾授權例如CC授權轉提供予公眾使用時,是否限定必須以原作者名義提供,或是得以機關名義提供,若想做到直接以原作者名義或以機關名義逕行提供,最初於授權吸納契約上能如何作處理?

再請能夠撥冗提供意見與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