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auglis v. Kappa Map Group, LLC - CC授權司法爭議系列(一)

林誠夏/編譯

The front cover and back cover of road atlases published by Kappa Map Group included the “Swain’s Lock, Montgomery Co., MD.” Photograph by Art Draugl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ShareAlike 2.0 Generic License.

創用CC 授權條款在數位時代的強項,在於透過基礎幾個簡要的授權要素 (License Element),組合成標準化的授權標章 (Common Deed),透過這些授權標章,便能夠簡單的讓人了解,該作品是以何種模式授權利用,而雖然每一個個別的授權標章,都可以被連結到充份定義的法律條款 (Legal Code),然不可諱言的,多數的使用者並不會時時注意、刻刻翻閱法律條款的細項,故而部份授權人或被授權人,不免憑著自己較主觀的了解來提供 CC 作品的利用,或以自己較主觀的見解來利用別人以 CC 提供的作品。故在個案上若是授權人與被授權人彼此對 CC 授權規則的認識落差太大,極端狀況下不可避免的,還是會有少數的司法爭議產生。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在 2015 年承審的 Drauglis v. Kappa Map Group, LLC,證實了創用CC 授權條款在司法實務上是可被法院認可且執行的,亦是一個就姓名標示 (attribution) 與相同方式分享 (share-alike) 兩個重要元素,皆進行了司法解讀的重要判決,對未來相類狀況的判斷上,具有相當的影響力。

【Drauglis v. Kappa Map Group, LLC 的判決要點】

承審此案的法官 Amy Berman Jackson,透過本案判決書裡做了幾項重要的裁示:

  1. 確認創用CC 授權條款依美國法律具有可執行性;
  2. 說明創用CC 授權裡「姓名標示」這個重要元素,依授權條款的解讀具有個案註解上的彈性;
  3. 評判將個別照片置入道路圖集的封面,依美國著作權法應是形為一個編輯著作 (collective work),而非衍生著作 (derivative work);
  4. 評判創用CC 授權裡「相同方式分享」這個元素,只有在利用人就原作產生衍生著作並進行散布時,才會發揮它的法律效果;

【原告的訴求】

在 2008 年 4 月份,原告 Art Drauglis 拍攝了一張 Montgomery 郡的路景照片,並採 CC BY-SA 2.0 授權將其發布於 Flickr 網路相片分享平台上,其後於 2012 年,被告 Kappa Map Group 取用了這張照片在其販售的地景圖集裡,並將該照片作為該刊圖集的封面使用。於是原告 Art Drauglis 在 2014 年將這張照片作了著作權登記,因為這是在美國進行著作權司法訴訟的前階程序,並於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其訴求為:1、雖然 CC BY-SA 2.0 允許使用者將素材進行商業使用,但被告並沒有善盡姓名標示的義務;2、被告僅提示該照片以 CC BY-SA 2.0 提供但並未提供授權條款的連結;3、被告取用了具相同方式分享的照片,應讓整本地景圖集變成該照片的衍生著作,從而散布時全體必須採 CC BY-SA 2.0 進行提供。

【法官的評判】

針對原告 Art Drauglis 提出的訴求,本案承審的 Amy Berman Jackson 對創用CC 授權條款逐條逐句進行了研讀和分析,並就個別訴求作出了下列裁示。

就原告第一個訴求,Drauglis 認為該地景圖集應該要在全書的著作權聲明頁,亦即俗稱之版權頁彰明其拍攝照片的姓名標示,但法官認為該地景圖集的作法,是就每一張獨立的照片下緣直接註稱個別的姓名標示,以該出版公司自己拍攝的照片為例,一樣是在每張照片下個別嵌入 “© Kappa Map Group, LLC” 這個標示資訊,所以這樣的作法符合 CC BY-SA 2.0 4(C) 約款對姓名標示的要求,因該約款明確表示:「對於原始著作人的表彰,可以透過任何合理的方式為之;此種對於原始著作人的表彰,至少必須出現在其他相當之作者表彰之處,並且至少以同等明顯的方式為之。」所以說,在地景圖集此種編輯性著作上,若單張照片下緣已個別註稱其姓名標示,則雖全書著作權聲明頁沒有再行標述,亦不能就認為這不是「同等明顯」之方式,畢竟,Kappa Map Group 對其自行拍攝的照片,亦是作一樣平等的處理。

而就原告第二個訴求,控訴被告並未做到 CC BY-SA 2.0 4(a) 約款,要求使用 CC素材必須提供該 CC授權條影本文或該授權條款的 URL 連結 (Uniform Resource Locator)。就此訴求法官指出,4(a) 約款確實要求 CC素材的使用人,應提供此類資訊,然其精確的用語是為 URI (Uniform Resource Identifier,統一資源識別元),此一 Identifier 並沒有被限定為必須透過 URL 模式提供連結 (link),論其要理,提供相當的統一資源名稱 (Uniform Resource Name, URN) 亦是符合授權條款的要求,所以認為 Kappa Map Group 已明確為該照片標示授權方式為 CC BY-SA 2.0,依照該版本號即可在網路上查找到精確的條款全文,故認為被告的作為已經符合 CC BY-SA 2.0 4(a) 約款的要求。

而就原告最後第三個訴求,認為該地景圖集在部份內容取用了 CC BY-SA 2.0 授權的照片,就應該讓整個出版品轉以 CC BY-SA 2.0 授權來進行散布。這個訴求在法律論理上最需要釐清的爭議點在於,創用CC 授權條款就衍生著作、改用著作方面的定義,基本上是與著作權法相近或相容的,而衍生與編輯關係,在創用CC 授權條款與美國著作權法的闡釋裡,都關乎原作是否在之後的呈現,創作內涵被「改作、轉換,或改用 (recast, transformed, or adapted)」,而在本案裡,承審法官認為完整的引用一張相片,讓其列入地景圖集裡成為眾多照片中的一幅,雖然被置為封面,但究其要理,原照的創作內涵並不能說已被「改作、轉換,或改用」,從而最後的成本整體並非該照片的衍生著作,而是個別單篇照片具獨立創作表現性的編輯著作。故而原告此一訴求亦缺乏法律與授權上的基礎。

基本上過往 CC總部的法律見解,與此案承審法官亦並無太大的衝突與差異,CC US的公眾項目主持人,美國華盛頓大學法學教授 Michael Carroll 亦為文,認同此案審理法官對前列三訴求的見解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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