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 - 澳大利亞的著作權法改革動向

Chou Shoichi/編譯

在一般人的印象中,也許會認為西方人的法規一定比較健全,台灣的法規一定相對比較落後,其實並不必然是如此。以澳大利亞的著作權法來說,由於大英國協(Commonwealth of Nations)的法制傳統,其在著作權的限縮與例外(limitation and exception)領域,採用的是沿自英治時期的公平處理(fair dealing)。公平處理這個機制在運作上,不同類型有不同的構成要件,要援引此項機制時要件須相對明確,故適用上較可能受到限縮,今年澳洲政府醞釀對著作權進行修改,澳洲創用CC團隊也提出了多項建議,而在比較各國法制之後,建議引入美國、日本,與台灣這些國家,都較為開放式、可待法院認定的合理使用(fair use)機制,來進一步保障多數公眾對已公開素材的近用地位。

Image by Sierra_Graphic, CC0

澳洲政府的生產力委員會提案對著作權法作出重大修改,以支持數位時代的內容創造者與使用者。在2016年4月29日,該委員會提出了一份草案,基於有效性、效率、適應性、責任等原則,來改革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澳洲創用CC團隊(以下縮寫為CCAU)強烈支持此項修正案(有關殘障人士近用權與其他措施),該法案將推出著作權避風港的延伸,並簡化現行法定許可的規定。此外CCAU也支持草案中,委員會打算引進的合理使用,這個已為他國施行多年,較為彈性及適用範圍更為寬廣的著作權例外機制。

生產力委員會的提案

委員會的結論是:「澳大利亞的智慧財產權體系是失衡的,過於偏重於著作財產權的權利人,而不利於使用者,且已經跟當代人運用相關權利的方式脫節。」草案報告包含了一些有用的建議,將使澳大利亞過時的著作權法能夠適應數位時代:

澳洲創用CC團隊的意見書

CCAU為了響應, 在2016年6月3日提交了一份意見書支持生產力委員會的多項建議,該份意見書的內容,主要由三個原則所組成:1、確保取用內容的權利沒有不必要的限制;2、鼓勵創作與革新;以及3、支持開放存取與開放授權(Open Licenses)。以下分述CCAU提供的意見書要項。

一、合理使用

澳大利亞需要合理使用的例外,以解決在數位市場的消費者和內容創作者的需求。消費者和創作者在產出新內容時,必然是奠基在既有的知識、文化與詞句上,不可能憑空產生。然而現行澳大利亞的法規沒有「合理使用」,而是較欠缺彈性與個案靈活度的「公平處理」法制,就法律的延革上,CCAU完全支持用合理使用機制來取代傳統的公平處理,對於著作權的例外狀況,合理使用相較下,是更為靈活的設計,也更適合於素材產出的數位時代來使用,因為合理使用更能因應消費者和創造者,彼此間對內容合乎常理的使用與權衡。合理使用鼓勵運用內容來創新,反映出著作權法原始的的積極目地,因此,澳洲法律改革委員會已經發表了大量的建議書,來介紹合理使用,生產力委員會於此方向也表達支持。

二、著作權保護期限和國際法改革

在過去二十年中,澳洲的著作權法漸漸地加強對著作權利人的保護。生產力委員會認為,這反映在著作財產權期限的展延,從保護到作者死後50年,一路追加到70年。該委員會指出,這一措施明顯強加了成本到消費者身上,卻沒有回饋相應的公眾利益。然而改革這一領域頗有難度,因為鞏固著作權保護期程的底限來自於層層加疊的國際協定(包括伯恩公約、 TRIPS、澳美自由貿易協定,還有未來可能生效的TPP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等)。因此,澳大利亞難以獨立決定自身的著作權法。由於改革智財權相關法律是如此的艱難,因此 CCAU建議,從不影響國家利益的國際協定開始處理。

三、未發表的作品

CCAU 支持生產力委員會的建議:刪除著作權法中永久保護未發表作品的法條。這是因為有相當可觀數量的澳洲文化遺產仍被不合理的閉鎖為未發表的作品,這些內容不能被數位化、存檔、保存,或者再運用。這可藉由2016著作權修正案(殘障人士近用權與其他措施)的通過來得到修正。

四、地理阻斷和「澳洲稅」

澳大利亞的消費者在數位內容通路市場方面,長期經歷了價格較高、時間多有拖延、缺乏競爭的情形,這被稱為「澳洲稅(Australia Tax)」。根據現行法律,澳大利亞人使用規避地理阻斷的技術在線上向海外市場取得商品與服務是否合法?這在現行的法律是非常模糊的。CCAU建議澳洲法律應該要在這方面加以澄清,並支持修訂著作權法,以讓所有類型的媒體得以豁免,來鼓勵澳大利亞的數位市場更具競爭性與公平性。

五、開放近用

CCAU支持對文章、研究、資料的開放近用。開放近用可以提高研究效率,這讓科學研究能更有整體性,也減少了科研基礎設施的總成本。為了讓資訊好運用,可再次活用的內容,必須清楚地施以開放授權,這可以採用創用CC授權條款進行釋出來實現。

六、著作權避風港

由於安全避風港的例外過於狹窄,導致澳大利亞的創作者,在數位通路市場上傳輸內容,常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因為網路服務業者會因為怕創作者上傳了侵權著作,導致自己也被告,所以就對創作者施以非常嚴格的限制。而引入安全港條款後,有了法律上的確定性,就可以讓服務商,更安心地提供服務給創作者。頒布此項法律以促進合法存取與著作權內容更寬廣的被使用,也是減少侵權活動的最有效途徑。CCAU支持安全港延伸到所有的線上服務提供商。

前述被戲稱澳洲稅的狀況,台灣也有過類似的經驗。那就是民國70年代,風靡日本的文化商品,因為戒嚴時期的管制,有過動畫六神合體(六神合体ゴッドマーズ / Six God Combination Godmars)那樣,在台灣當地必須慢日本8年才能收視的紀錄。雖然澳大利亞的著作權法制,因承襲傳統體制之故,較不利於數位時代的應用,但我們已可看到在CCAU及其他公眾團體的努力與力挺下,澳洲政府現有機會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讓它能夠往對使用者與一般公眾更友善的方向調整!

----

相關連結:

  1. CC Australia Supports Commission Recommendations for User-friendly Copyright Reform: https://creativecommons.org/2016/06/09/cc-australia-supports-commission-recommendations-user-friendly-copyright-reform/, 2016 Timothy Vollmer, CC BY 4.0.
  2. If media companies do block VPN sites, you can build your own Personal Cloud VPN: http://theconversation.com/if-media-companies-do-block-vpn-sites-you-can-build-your-own-personal-cloud-vpn-40593, 2015 David Glance, CC BY-ND 4.0.
  3. Intellectual Property Arrangements - Draft report: http://www.pc.gov.au/inquiries/completed/intellectual-property/draft, 2016 Australian Government Productivity Commission.
  4. Intellectual Property Arrangements - Productivity Commission draft report: http://www.pc.gov.au/inquiries/completed/intellectual-property/draft/IP-infographics-overview.pdf, 2016 Australian Government Productivity Commission.
  5. Creative Commons Australia Response to the Productivity Commission Draft Report Intellectual Property Arrangements: http://eprints.qut.edu.au/96012/,2016 Stevens, Jessica & Suzor, Nicolas.
  6. Copyright and the Digital Economy (ALRC Report 122): http://www.alrc.gov.au/publications/copyright-report-122, 2014 Australian Law Reform Commission.
  7. 數位時代的公平處理(fair dealing)條款 - 以英國2014年著作權修法為例:http://www.tipo.gov.tw/public/Attachment/67261122062.pdf,2016 江雅綺。
  8. 著作權法新增訂ISP避風港條款遏止網路侵權: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54&aid=2209,2009 章忠信。

----

copyright, fair use, open access, productivity commission, creative commons, CCAU, Creative Commons Australia, Productivity Commission, fair dealing, 合理使用, 公平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