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難雜症收集區
討論中的疑難雜症暫存區,有結論的話搬到合適的正式的地方
PD mark
lucien
- PDM的意義在,如果有託管這些藏品的機構能主動標示,那就盡了最大誠意的告知,讓使用者可以安心使用。法律上來說,已經落於PD的東西,當然它就是PD,就算揭露者不告知你它是PD,它還是PD。但問題是,收藏者不揭露,使用者怎麼會知道它是PD呢?而著作權法雖然是一個「最國際化」法律,但各國或司法管轄區還是有它歷史原因的特別設計。說實在若不是因為小王子今年被改編成為電影,我還真不知道法國的法律針對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喪生的作者,其著作提供了比一般更多30年的保護期。所以小王子雖然在其他國家已經要落入PD了,但在法國還沒有,就一個使用者的立場而言,若是PD的狀態被標出來了,當然我會比較安心,我想這是PDM存在的務實原因。
- 所以是這樣,某些東西像法律條文,一開始就沒有受保護,這個我們可以透過教育來讓大家了解。但有些東西,其實是本來有受保護,但之後變得沒有保護了,這個就很需要PDM。
- 然後法務部的相關網站,一直以來都是說「All rights reserved」,這時候請他們能改標PDM,就有點意思了。不然照他本來的標法,就算我們一直說法條不受保護、法條不受保護,但使用者還是會指著他網站上的聲明說「可是法務部說他有」。
- 過去那麼長的時間,官方網站的著作權聲明是被定式的誤導了,從這個角度來說,初期透過PDM,可以藉由這個動作再扭一點回來,以後若是這個變common sense,當然就不標亦可了。
CC 賣點
bob
- 以公眾授權釋出著作有什麼好處?
- * 期待未來產生出乎意料的利用
- * 期待未來產生出乎意料的利用、並且自己可以再使用
- * 期待別人加強自己的作品
- * 期待自己的名聲發揚光大
pofeng
- 企業的諮詢或許可以強調哪邊可以找到 (免費)商業運用的素材 ? (但是要姓名標示)
emily
- 之前有一個省銀子的例子(思考) 有個電台需要用音樂 但沒什麼預算
- 後來知道創用CC 就覺得可以自己建音樂資料庫 (去找創用CC授權的音樂 篩選適合電台風格的)
- 一方面省授權費 一方面挖掘好音樂 也是另一種幫音樂人廣告 這樣~
標示方式
lucien
- 照CC標示最佳實踐這份文件,是都用under: https://wiki.creativecommons.org/wiki/Best_practices_for_attribution
- lucien.cc[10:20 PM]如果不嫌多3個字,是可以用under為主囉。
et
- 1. 短:by 作者 / 授權 (版本 / link)
- 2. 短 + 完整:年份 © 作者 in 授權 || by 作者, 年份 授權 (版本 / link)
- 3. 短 + 完整 + 正式:年份 © 作者 under 授權 (版本 / link)
- 4. 正式: 作品 by 作者 is licensed under 授權 (版本 / link)
CC 授權應用於資料
et:
- 用資料本身的性質區分,看是記錄性資料(氣象局雨量觀測)還是著作(教育部國語辭典)
- 如果是記錄性資料,不管我怎麼拿到的,都無權使用 CC 授權釋出資料,對嗎?實際上用法,通常是 1. 最基本的就是單純把 json 格式文字檔放在 github 上,看誰要拿去用 2. 勤勞一點的架伺服器,把資料做成可以給程式方便讀取的 api 3. 其他人會再拿架好的現成 api 去做成網頁
pofeng:
- FYI: ( 政府機關以下除外的創作, 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
- 著作權法第九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
- 其他文書。
-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資料(創作) , 就算是單純複製也可能算侵害著作權人權益, 但著作權法裡面有 "合理使用" 的規範 44~63 , 如果是合理使用, 可視為 "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 當初萌典就是先引用 "合理使用" 的權力, 先複製並於非盈利的狀況下使用
- ( 當然, 現在教育部字典已經開放了, 可以商業使用 )
et:
- 所以在黑客松砍柴砍下來的記錄性資料,資料本身我可以放在網路上,註明從哪砍來的,但無法替該資料選擇要用什麼授權釋出。我能選擇授權的只有我的砍柴程式
- 政府的公司登記資料,他是每個去登記的人一人一筆所產生的,公司名稱雖然是用人類的創意想出來的,受商標法保護,但公司登記資料集只是呈現事實,所以仍是算記錄性資料,不受著作權保護(○)。
- 但因為政府資料公開法的關係,這些資料本身,不管政府有沒有用公開授權釋出,我都可以合理使用(?)。
- 如果我下載後,發現資料有錯誤,並更正了其中幾筆,因為更正資料只是呈現事實,不是加入創意的行為,所以我也不需額外宣稱什麼授權,別人還是可以直接拿更正過的資料集去用(○)。
pofeng:
- 授權算契約, 背後的基礎是著作權法 (有時候會和 政府資訊公開法 / 個人資料保護法 有一點關係)
- 整理過得資料作成資料庫可以宣稱有著作權, 但是常會有爭議
- 政府資料公開法 沒有提到授權
- 政府資訊公開法 只規定政府必須公開 (人民知的權力) 沒有提到授權 (人民用的權力) (edited)
- 所以國發會和誠夏才要制定 open data 的行政規範(行政命令)
emily:
- 公司名稱 算是商標權的範疇
- 記錄這些資料 是事實呈現 個人認為沒有著作權
- 資料公開法 是人民有知的權利
- 修正 是呈現原有事實 沒有什麼著作權問題
et:
- 如果是人工產生的記錄性資料,也不算著作,對吧?例如捷運廁所的清潔表,是人類用手寫在一張紙上記錄
- 像是警察巡邏箱的單子記錄,或者醫院消毒鍋的定期測試記錄,或者會議出席簽到表... 瞭解,光是資料內容本身的話應該還是純記錄
emily:
- 表單 可能還是要看一下 有沒有設計的創意
- 如果抽離表單 抓出裡面的資料 資料無特殊創意編排 應該算是raw data (話說法律的世界 基本還是要個案判斷)
- 表格基本上就是不受保護 (但也是要看個案喔 如果有特殊設計 另外討論)
- 裡面如果記錄的是事實(幾點幾分 誰簽到)就是純資料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 但如果新生報到 底下有個自我介紹 撰寫一段自介的小文字 就會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rs:
- 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我們除去班表上足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的資訊,例如將清潔人員名稱改為A、B、C,應該仍可就班表時間的部分做使用
lucien:
- 量化、去識別化,讓資料呈現無法與個人資料產生連結,有機會不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限制。不過如何「去識別化」才是充足的,目前這也是健保資料庫訴訟對爭點所在。
lucien:
- 網路資料耙梳的法律邊界與 CC0 的公益釋出:http://lucien.cc/?p=5977
- 1、純事實性、紀錄性的資訊,並不受到著作權利保護。(相關的行政函釋、司法判決、國際協議,與法律條文引據,可參考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98 年 4 月 27 日電子郵件 980427a 號、94 年 4 月 15 日電子郵件 940415 號函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2 年度上更(一)字第 267 號判決、智慧財產權法院 97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41 號刑事判決。)
- 2、所以爬資料的人,只要確定爬的是事實性資料,不是既定編輯表格,原則上沒有需要得到事前著作權授權的問題。
- 3、但是!如果你引用的是一個整理好「表格」的資訊,該「表格」受不受到著作權保護,就要看那個表格的編輯過程,是不是純粹就「時間、地理排序來紀錄」,若是,那是純事實性的紀錄性表格,它在法律上的定義是「紀錄」,不是「編輯著作」;但若該表格是經過創意推衍的成果,例如嘸蝦米輸入法的「字根對照表」,那該「表格」其實是「編輯著作」,若是「編輯著作」的話,就受到法律的保護。(世界貿易組織 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TRIPs 第 10 條第 2 項)
- 4、所以如果你用到的是「編輯著作性質的表格」,必須先得到授權,這也是過去半年和國發會在討論「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http://data.gov.tw/license)」要處理的問題,就是讓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讓屬於編輯著作的資料集可以授權釋出,同時不受權利保護的純資訊也可以一併受到免責條款的眷顧。
- 5、再回來一個問題,將各個來源不同的純資訊,經過創意性的編輯,「編輯成一個受編輯著作的表格客體」,這個「表格其實會取得一個新的著作權保護的地位」。所以,並不是說網路上捉來資訊重新編輯後以邏輯性表格釋出,就不能採CC釋出,當它是編輯著作時,這個「編輯著作的表格」,就是可以採CC釋出的。(世界貿易組織 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TRIPs 第 10 條第 2 項)
- 6、最後提醒一點,討論案例中提到捷運站清潔的簽到簿不受著作權保護,這是對的,然而,它原則上不是一個可以被釋出的客體,不因為著作權法,而是因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當它上面是一個個完整的簽名時,它涉及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以及利用,並不能被逾越原來的收錄目的,也就是說,只有行政查察時,該清潔單位可以使用這個完整的表格,其他人、其他單位,是不能完整重製這份清單來做利用的。
- 「公開卻不開放,這是目前在處理Open Data,很多人沒有意識到,但目前研究領域和實作領域都在劃出一條線的地方。」
- 舉例來說,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上提到的各種政府公開資訊,都必須依法公開,但依法公開,不代表所有人都可以「開放式的不限制目的、時間、地域的利用它」。因為部份的個人資料,是「公開卻不開放的」。所以像依陽光法案公開的公務人員財產申報,原則上就是這類「公開卻不開放的資料。」
- 而商務登記,若牽涉個人資料,目前通說也是這樣的見解,「公開、卻不開放。」或是再仔細一點說:「公開披露接受監督查察,但資料並不是不限目的的授權使用。」
- 基本上UK、加拿大的開放政府授權條款,都特別說明這點:This licence does not cover: personal data in the Information
- OSD這幾年也是有多撈一點,撈到軟體專利這塊,這個過往沒有,也就是說站在軟體著作的點再撈一點軟體專利;這樣說來,CC站在著作權、著作鄰接權,再撈資料庫權,也就是剛好囉。
CC 授權版本
http://lucien.cc/?p=6004
emily:
- 關於CC 4.0 可以看這幾篇
- http://creativecommons.tw/blog/20131127 (最新)
- http://creativecommons.tw/in-depth/770
- http://creativecommons.tw/blog/20111114
- 對於版本變化,我比較在乎對於使用者的影響,
- 基本上大架構都沒變,所以不要讓使用者太擔心要認識很多版本。
- 其中4.0,不做本地化應該是比較大的變化。
- 另外,將資料庫權利思考納入也是一大重點,但對一般使用者沒太大影響。
- 還有,就是把一些不成文的操作方式明文化。e.g 姓名標示法、不希望背書的處理方式等...
bob:
- 「對一般使用者沒什麼影響」的話他就會接著問「那我需要『升級』嗎?」 (畢竟都加上版本號了,一般使用者比較難理解「不同版號其實要視為完全獨立的不同條款」這種想法)
- 對全新使用者的時候應該是不會(也不必)特別提及舊條款
emily:
- 不是升級的概念,而是各版本獨立的概念。
- 可以用最新,以往我們也是推最新版的。
- 不過,4.0版的法律條款之台灣翻譯版,還沒正式放上給使用者參考XDD
-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legalcode
- 從授權標章(Commons Deed),現在其實看不出來差別。
- 本來用語是有差的,但有陣子CCHQ那邊系統調整,結果文字內容都變一樣+.+..
-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sa/3.0/tw/
-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deed.zh_TW
LY:
- 4.0 最重要的是放寬條款吧 XD
- 其實補充的連結都很清楚,我說的放寬條款是指“30天的及時改正寬限期” XD
- 因為過去的創用授權都沒有,特別再 4.0 上面增加這條,所以我會覺得最重要的是這條 XD
- 大概是 Breaking Changes的概念
emily:
- 喔...應該說是把一些實務上的做法跟需求明文化~
- 最關鍵是把資料庫的權利概念納入創用CC授權系統裡,因為想結合Open Data..
lucien
- 1、一律主推CC-4.0新版本應該不是CC Taiwan當前的共識與既定政策,我的理解是CC Taiwan 3.0本地化版本也推,4.0國際版本也推,要看使用情境;
- 2、當然我能夠理解一開始CC授權的介紹就講版本的話,有可能會讓使用者身墜五里霧,但我想有一個很重要的點是大家可以幫忙傳達的,那就是:CC-4.0未來雖然會有翻譯版本,但唯一具有法律準據效力的是英文的版本。這一點若是可以適當披露,我認為是較負責做好知識傳達的工作。
- 3、會這樣講,是因為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的授權討論會議上,我與莊庭瑞老師最後在理解教育部的立場之後,都是建議他們使用 3.0 台灣的本地化版本來進行;其實英國牛津字典有來函,希望教育部使用 4.0 的國際版本,因為那是以英文為唯一準據力的版本,然而教育部的立場不宜做這樣的處置,在會議中終身教育司的科長明言,他們本來也不知道 4.0 唯一有準據力的版本是英文,現在知道了才能做最符合機關立場的處理。我並不是說機關的立場一定是好的、是對的,然而如果沒有承實的這個資訊做傳達,在面對公務單位時讓他們在資訊不充份的狀態下做處置,後續對CC推廣單位的質疑和懷疑,我個人覺得會是另一種型態的衝擊。
- 4、然後,我在協助吳守禮台語字形的釋出時,吳醫師在知道 4.0 僅有英文版本,也認為採英文條款釋出本土字形,有點怪怪的,所以後半部2,650字之字型,最後也是採用 3.0 台灣:http://xiaoxue.iis.sinica.edu.tw/download/WSL_TPS_Font.htm
- 5、當然我理解 g0v 或ocf的專案,較多是科技中立性,和本土民族誌和歷史文學無關,此時採用 CC-4.0 的國際版本反而是利多,但就是希望 4.0 有效力是英文版本這件事,可以幫忙做一個事實披露,因為擔心一開始沒說,最後授權人發現,反而產生突襲式裁判的落差感。
lucien
- 關於CC 2.0之後的向後相容性,我的看法與分析寫在右列文章:http://lucien.cc/?p=6004 ,文末【單純姓名標示授權或創用CC 2.0 之後的相同方式分享、可以在實際運用上讓素材的授權跨越版本】的這部份。
- 簡單來說,CC BY-SA在2.0之後都可以向後相容,而CC BY則是改作之後,就可以另擇授權態樣(姓名標示的義務還是得守),所以理論上,其實CC BY 2.0的素材,沒改作過是不能被改CC BY 3.0的,但實務上不少人沒有改,也是把別人在flickr上以CC BY 2.0提供的圖片,改為CC BY 3.0-本地化版本來提供,這從條款來看不是那麼恰當,但由於單純BY提供素材的作者,多有最大寬鬆心態,就像MIT License也少有訴訟一樣,多數作者對於這種改法,實務上是沒提出異議的。
lucien
- 通常資料庫都會被當編輯著作,所以CC-3.0可以處理這塊沒問題,因為它是著作。但如果該資料庫是純然時序或地理誌的編輯,而沒有創意、不算著作呢?那CC-3.0就處理不到這塊。但這類不算編輯著作的資料庫,在歐盟很可能受特別的資料庫保護指令所保護,而此時CC-3.0對它沒有作授權的處置,就形成一個沒有處理的狀態。
- 所以CC-4.0特別強調他們把特種資料庫保護也寫進去了。
- 不過話說回來也很有趣,CC Germany有表達,因為CC-3.0有本地化過程(porting),所以德國在3.0時,就把特種資料庫保護的CC釋出,一併在本地化過程中做掉了,CC Germany聲稱CC-3.0-DE本來就可以處理CC-4.0要處理的東西,所以CC Germany目前並沒有要急著把他們適用的條款升版到CC-4.0。
lucien
- 經過二年的討論,CC-BY-SA-4.0審驗可以和GPL-3.0單向相容了,這意思未來CC-BY-SA-4.0授權的素材,可以單向匯入GPL-3.0的授權專案,例如整組icons變成GPL-3.0授權程式碼的一部份
數位音樂 open source
初步結論 -> Open Source File Mark
et:
- 要怎麼用 CC BY 釋出曲子,但是又讓其他創作人可以像公開 source code 的精神一樣,釋出編曲工作檔,而不是只釋出他人難以編輯、需要反組譯才能修改的聲音檔,誠夏說這樣只能用 SA。後來我昨天有想到一個變通的方法
- 就是把一首歌的每個零組件,像是詞、曲、錄音音軌... 等,用 CC BY 釋出,但是 garageband 工作檔則用 CC BY SA 釋出,這樣 SA 就只會污染到編曲檔而已,不要把整首歌的全部內容都綑綁授權,就不會連單純改編歌詞之類的都受到 SA 污染 XD
- 所以我終於理解為什麼 blend.io 內建的授權選項,最寬鬆的只有 CC BY SA,沒有 CC BY。因為他就是要做我在想的這件事情,也就是強制編曲工作檔的釋出
LY:
- 你可以率先推行 一種 Open Music 適用的授權條款啊 XD
et:
- 數位製作的圖片、音樂、影片,其實跟文字、手繪圖、類比錄製的音樂、實體拍攝的影片,性質不太一樣。數位製作的東西,性質比較像程式,有最終可使用的成品,也有用來生成最終作品、可編輯並生成另一版本作品的原始檔案
- 所以一直以來我覺得用CC授權分享garageband做出來的音樂,一直有種不合身的感覺
- 目前感覺CC授權好像比較適合一體成型無法再拆解、也沒有可以反組譯空間的東西
- 只要是以數位方式產生的創作,都會有可編輯的原始工作檔
- 因為藝術創作實際使用的時候常常會需要調整
- 比方說,圖片改變長寬比常需要編輯圖層
- 音樂可能需要把人聲換成樂器好當作 BGM 使用
- ... etc.
- 為了減低別人使用作品的障礙
- 也為了希望可以像寫程式一樣和其他人協作
- 我先前一直希望不是以 CC 授權
- 而是以 OSI 授權釋出音樂
- 但 OSI 裡面有些規定
- http://mic.iii.org.tw/intelligence/reports/pop_Docfull_oss.asp?docid=CDOC20030601021
- 像是裡面的 10. 散佈管道必須保持技術中立性,不限制特定方式或平台才能取得
- 先前文茵好像也提過
- 因為我的編曲檔案需要用 garageband 才能打開
- 而 garageband 是 mac 跟 ios 限定的
- 所以似乎因此而無法使用 OSI 授權
- 只能以 CC 釋出
- 但 CC 授權下要表明「希望別人也釋出原始工作檔」這件事情
- 只能用 SA 來表達
- 但一旦用了 SA
- 往後的改作作品都無法自由選擇授權
- 這也不是我樂見的狀況
- 目前我想到一個暫時的方法
- 是把一首歌切割成最小零件後分開授權
- 詞、曲用 CC BY
- 只有編曲用 CC BY SA
- 這樣至少曲子本身是可以改作後自由選擇授權的
- 只有 garageband 編曲工作檔被 SA 綁死
- 這樣的方式
- 實際使用起來的狀況就像這首歌
- https://g0v-band.hackpad.com/Ocean--WhwavWUIM00
emily:
- CC早期有取樣授權 是針對音樂的 但不知道是不好操作 還是推動者 音樂人比較少還是怎樣 後來沒推
- https://en.wikipedia.org/wiki/Open_music
- http://repmus.ircam.fr/openmusic/home
- 你提到的OM比較像是程式 比較在電子音樂領域 與一般音樂 不同塊
- 因為apple 愈來愈多人在玩 或許會有足夠的需求量
- http://creativecommons.tw/blog/20070611
- http://creativecommons.tw/downloads/483
lucien:
- 類DRM的問題CC條款有處理到一個程度,參考說明如右:http://wiki.creativecommons.org/FAQ#Is_Creative_Commons_involved_in_digital_rights_management_.28DRM.29.3F
et:
- 說到為什麼g0v要用CC就扯到另一個問題,原本是為了開源協做所以規定專案都要open source,但大家都以為不是程式碼的東西無法用open source license釋出,所以就改用CC授權,但CC授權不代表open source (.ai .psd .band … 等 source file),但實務上沒有source file的圖檔就等於沒有source code的軟體,別人無法加入協做。所以我有點想棄用CC,回去用MIT釋出我的專案,以宣示「釋出原始檔案」這件事情... XD
- 研讀誠夏的信,我想應該可以確定 CC 只管實際已經釋出的東西,但不會管那個東西是否包含 source file,如果要釋出 source file,可以自己把 source file 用 CC 釋出,一樣可以達到開源的效果,but!實際上別人在搜尋 CC 作品的時候,無法藉由任何一種 CC 授權來確定「這個作品是否有提供 source file」,要藉由授權辨認該作品有 source file 的話,只能選擇使用 OSD 授權
- http://opensource.org/osd “The program must include source code, and must allow distribution in source code as well as compiled form.” 我想實務上應用到圖檔、聲音檔,可以把這段解讀為「提供原始工作檔」的意思
- MIT 沒有明說要釋出 source code,但 “without limitation the rights to use, copy, modify, merge” 我想就可以解讀為「需釋出可編輯原始碼 / 原始檔」,不然沒提供的話無法 modify
pofeng:
- 文件的話其實 GNU 也有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bob:
- 我想可能沒辦法那麼快就解釋成必須釋出,因為「不能限制」跟「必須釋出」中間還差了幾層,而且沒有原始檔的圖片一樣可以 modify
- 裁切就有可能是了,也可以在上面加文字
et:
- 因為軟體一定要 source code 才能 modify,但圖檔或聲音檔不一定
- 所以 MIT 這個條款在軟體類的作品可以符合 OSD 釋出原始碼的前提,但到了圖像或聲音或影音類的作品,就不見得符合了
- 用 MIT 跟用 CC BY 釋出,兩者結果是一樣的。差別在於,只有在釋出的作品類型是軟體 + 使用的授權是 MIT ,才能讓別人一看就確定這東西有開放 source code。其他三種組合 圖檔 x MIT、圖檔 x CC BY、軟體 x CC BY ,都沒有宣示 open source 的效果
bob:
- 剛剛其實有兩件事情要處理
- 1) 我想找「有包含原始檔」的多媒體檔
- 2) 我想要求使用的後手也必須釋出多媒體原始作業用檔
- 如果只要解決第一個問題,那定義一個公用的 metadata 表達方式好像也行 (比方說是順道推行一個「original files inside」的標章,可以合併其他任何一種 license 使用)
- 那這樣搜尋的時候就可以合併使用這個 metadata 來找看看有沒有原始檔。不過如我所說其實圖片音樂那類的東西要利用的時候經常是不需要原始檔啦,然後要原始到什麼程度好像也有點麻煩就是。我們可以先自己來推推看啊,就 prototype
- 看看大家用起來有沒有什麼問題再仔細規格化
moon:
- 話說我之前釋出檔案是這樣,sketch+svg (原始檔+通用檔)
- mooon [5:24 PM]
- http://shulusama.github.io/vproject_open_design/
bob:
- 好像可以丟個信給 cc community 討論這種事
- http://lists.ibiblio.org/pipermail/cc-community/2015-September/009037.html
pofeng:
- MIT 筆刷, 你要改筆刷檔, 或畫圖都可以
- LGPL 筆刷, 有改筆刷檔, 就要放出來, 畫圖隨便你
- GPL 筆刷, 有改筆刷檔, 就要放出來, 強制你畫出來的圖要能自由散布 ( viral infection )
- (大意) 目前的 GPL 應該是不能運用在 筆刷檔 vs畫圖 的授權關係上面 , 上述三個只是比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