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專屬授權用於公務權利吸納之應用與討論 - 公眾授權討論系列(一)

林誠夏/文

Creative Commons Taiwan宣傳手冊封面,總編輯莊庭瑞、主編黃靖元、執行編輯林懿萱,CC BY-SA 2.0 TW.

台灣創用CC計畫 (Creative Commons Taiwan) 於近 2003 年底成立時,所編撰的第一版宣傳手冊上的標語是「權利不變、創意無限」,意指著作權利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為權利人保留所有權利 (All rights reserved),這樣的預設雖然高度保障著作權利人的法律地位,但在這個數位時代卻也常常造成著作分享與再利用的障壁,而若能善用創用CC 授權條款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則權利狀態改為權利人保留部份權利 (Some rights reserved),一般使用者若能夠辨析 CC授權的應用方式,即得「不問可取」的合法利用這些素材,從而激勵更多後續的創意與創作。

【權利微變、創意無限 - 非專屬授權帶來的改變與契機】

雖然實質來論「權利不變」,並不是一個高度精準的詞彙,因為畢竟採用 CC授權的素材,原則上皆已被允許重製、散布,及公開演播,只要使用者額外注意這些利用行為,是否限定在非商業環境或不去改作的前提下才得以進行,所以權利人所能掌控的權利範圍,確實有所變動。然而,CC授權屬於「非專屬授權 (non-exclusive)」,意指原權利人嗣後仍得以自行利用這些素材,而不會喪失自主另行授權利用該素材的地位。這樣的彈性方式,從權利提供方開啟了該素材得被多為利用的機會,而現在這股非專屬授權的潮流,也影響到公務機關在權利吸納方面的舉措,進一步從權利吸納方,拓展了許多公務補助素材的應用廣度。

近期文化部正就文化科技政策進行規劃研擬,期間亦就願意提供反饋意見的產學代表進行了焦點訪談。於產製文化創作領域的期中審查,有論者指出:「在補助政策與文化創作環境的清整與扶持上,應讓創作者保有其智慧財產權,而不是奪走其相關權利,如此的調整方式,才能真正的扶植創作者、深化國內的創作環境。」其實,這樣的論點近年於公眾授權的推廣領域已不乏見,舉例來說,美國勞動部於 2014 年,執行 1 億 5000 萬美金的促進就職補助計畫時,要求相關素材必須以非專屬、不可撤回,得再為深度利用之方式提供授權予聯邦政府,並以創作者自己名義,將這些素材以「創用CC-4.0-姓名標示 (CC-BY-4.0)」授權條款進行公眾釋出;而美國聯邦教育基金,從 2011-2015 年撥款 20 億美元,來浥注各社區大學編撰與推廣職業進修課程ー申請補助金的前提與交換條件,亦是相關教材與產出資源,必須以非專屬、不可撤回,得再為深度利用之方式提供授權予補助機關,同時以創作者自己名義,以創用CC 姓名標示-3.0 條款提供予公眾再利用。此種作法的要點在於:1、毋須要求著作人將相關素材進行著作權轉讓 (copyright assignment),2、提供補助金之機關構取得之授權並非專屬授權,3、得以著作人本身名義為其進行素材的公眾授權。

【非專屬授權與著作權轉讓、專屬授權之間的差異】

所謂著作權轉讓,是以契約約定當著作完成時,本屬於著作權利人之著作財產權,悉然轉讓予提供補助金或發包金的機關構,也就是說,雖然著作人還是原始創作者,但所有重製、散布、改作、公開演播等樣態的財產權利,已全然移轉予公務機關。而從字義上來了解「專屬/非專屬」授權的關係時,可以合理的與「獨佔/非獨佔」這兩個字詞做一定程度的連結,專屬授權屬於一種封閉、排外的獨佔關係,針對特定人或是特定背景做出授權行為,並排斥其他「非被授權人」使用該作品,也就是說,在專屬授權期間內,原始創作者自己都不得就財產權方面利用該著作,但非專屬授權則可向不特定多數人進行授權動作,類似非獨占的概念,故著作權利人在過往的授權關係中,雖已約定將特定作品在一定期間內將一部份的權利以非專屬的方式授權給對方,但在其後的授權關係中,仍然可以將該等權利另外授權給他人進行使用。所以說,公務機關若能在必要時,改採非專屬授權模式取得授權,有時並不妨礙其後續公務之推展,亦可不限定原始創作者自行深化利用該著作,在該素材需要被廣為流傳的情境下,更是雙贏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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