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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基本上,如果該筆資料集並非地理資訊,不建議使用ODC Attribution License或ODbL-1.0,理由就是,這兩類的授權甚有新意,但畢竟使用的專案不多,可以說客觀上算是幫OpenStreetMap專案量身訂作。
再者,CC BY 4.0不能再被轉為「政府開放資料授權條款-1.0」來使用,這個狀況在ODC Attribution License也是一模一樣的,因為CC BY 4.0及ODC Attribution License,都不允許使用者之後以「再轉授權(sublicense)」的方式來利用這些資料,也就是說,若是資料集沒有被整個重新編輯,該份資料集只能以原作者的名義來散布,不能逕以改作者的名義來散布。
進一步來說,CC BY 4.0之所以不能再被轉回為「政府開放資料授權條款-1.0」來使用,是因為「政府開放資料授權條款-1.0」實在是一款非常寬鬆的授權方式:僅要求姓名標示,連再轉授權的地位也一併提供給使用者。那麼,原則上除非是PDM或CC0這樣不再具有權利保護或權利人拋棄保護的素材,不能大概不會有任何其他授權的素材是可以被轉為「政府開放資料授權條款-1.0」的模式來使用,故務實面,倒也不用一定要堅持讓所選的資料集授權,一定要能轉成「政府開放資料授權條款-1.0」。
但若是您那邊有必須相容「政府開放資料授權條款-1.0」的考量,那實務上就是在權利吸納之初,採下列建議的方式取得授權,即可進行擇一公眾授權方式的運用;以下兩份範本擇一,得到的授權,未來都可以直接轉為「政府開放資料授權1.0」或任一款CC授權來使用。
以上,希望有協助到您釐清與解決問題。
日安、健康,事事如意。
20161021 22:00 開放文化基金會 林誠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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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及相關權利授權同意書
茲將本人編輯之_XXXXX_資料集之著作財產權,採非專屬 (non-exclusive)、不可撤回 (irrevocable)、得再轉授權 (sublicensable)之模式,授權予「YYYYYY專案/法人名稱」嗣後進行任何目的之利用(for any purpose),包括但不限於以本人名義、被授權人名義,或其他合法經被授權人依本同意書再授權之人,採「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http://data.gov.tw/license)」或其他開放授權條款向外釋出。
如未涉及著作人格之污衊,本人同意不向被授權人及其後續授權對象,行使著作人格權。
授權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或護照資訊任三碼: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此致 YYYYYY專案/法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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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YYYYYYYYYY 授權備忘錄
「甲方/XXXXXXXXXX」同意以非專屬 (non-exclusive)、不限制目的 (application to any purpose)、容許再授權 (sublicense),不可撤回 (irrevocable) 之方式,授權「乙方/YYYYYYYYYY」,使用ZZZ專案相關資料與資訊,以進行推廣公眾資訊、增進資料應用效益之運用。
甲方代表人簽署與用印 乙方代表人簽署與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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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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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顧問您好!
我們的科研補助專案,未來資料產出時,對於資料集授權希望做出以下限制:
該資料集亦希望可以跟政府的開放資料接軌,原本設定直接採用 CC-BY 授權,然參照您撰寫的分析文: http://lucien.cc/?p=5990,指出CC-BY 4.0 授權,爾後無法轉換為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故想請教,若單就Attribution的限制,是否只要採用Open Data Commons Attribution License這樣的授權條款,即可解決「轉換至政府開放資料授權條款」的問題?
謝謝您,再有勞撥冗回覆協助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