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補助計畫未來若設定會採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來提供素材,或採用較寬鬆的CC授權條款提供,其於授權吸納上應注重哪些要點,又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與CC授權條款彼此是否可以相容或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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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基本上,如果該筆資料集並非地理資訊,不建議使用ODC Attribution License或ODbL-1.0,理由就是,這兩類的授權甚有新意,但畢竟使用的專案不多,可以說客觀上算是幫OpenStreetMap專案量身訂作。

再者,CC BY 4.0不能再被轉為「政府開放資料授權條款-1.0」來使用,這個狀況在ODC Attribution License也是一模一樣的,因為CC BY 4.0及ODC Attribution License,都不允許使用者之後以「再轉授權(sublicense)」的方式來利用這些資料,也就是說,若是資料集沒有被整個重新編輯,該份資料集只能以原作者的名義來散布,不能逕以改作者的名義來散布。

進一步來說,CC BY 4.0之所以不能再被轉回為「政府開放資料授權條款-1.0」來使用,是因為「政府開放資料授權條款-1.0」實在是一款非常寬鬆的授權方式:僅要求姓名標示,連再轉授權的地位也一併提供給使用者。那麼,原則上除非是PDM或CC0這樣不再具有權利保護或權利人拋棄保護的素材,不能大概不會有任何其他授權的素材是可以被轉為「政府開放資料授權條款-1.0」的模式來使用,故務實面,倒也不用一定要堅持讓所選的資料集授權,一定要能轉成「政府開放資料授權條款-1.0」。

但若是您那邊有必須相容「政府開放資料授權條款-1.0」的考量,那實務上就是在權利吸納之初,採下列建議的方式取得授權,即可進行擇一公眾授權方式的運用;以下兩份範本擇一,得到的授權,未來都可以直接轉為「政府開放資料授權1.0」或任一款CC授權來使用。

以上,希望有協助到您釐清與解決問題。

日安、健康,事事如意。

20161021 22:00 開放文化基金會 林誠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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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及相關權利授權同意書 

茲將本人編輯之_XXXXX_資料集之著作財產權,採非專屬 (non-exclusive)、不可撤回 (irrevocable)、得再轉授權 (sublicensable)之模式,授權予「YYYYYY專案/法人名稱」嗣後進行任何目的之利用(for any purpose),包括但不限於以本人名義、被授權人名義,或其他合法經被授權人依本同意書再授權之人,採「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http://data.gov.tw/license)」或其他開放授權條款向外釋出。 

如未涉及著作人格之污衊,本人同意不向被授權人及其後續授權對象,行使著作人格權。 

授權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或護照資訊任三碼: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此致 YYYYYY專案/法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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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YYYYYYYYYY 授權備忘錄 

「甲方/XXXXXXXXXX」同意以非專屬 (non-exclusive)、不限制目的 (application to any purpose)、容許再授權 (sublicense),不可撤回 (irrevocable) 之方式,授權「乙方/YYYYYYYYYY」,使用ZZZ專案相關資料與資訊,以進行推廣公眾資訊、增進資料應用效益之運用。 

  1. 授權標的:本授權備忘錄述及之授權標的,係指ZZZ專案所產生,並提供予乙方之各類電子資料,包含文字、數據、圖片、影像、聲音、詮釋資料 (metadata),及地理座標資訊等。 
  2. 本授權標的受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及基於互惠原則生效之相關國際協議之保障,將以原作者或再授權機關之名義,採供不特定多數人皆可合法近用之公眾授權方式釋出,提供予公眾使用,以符合行政院院授研訊字第1022460185號函所訂「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所揭櫫「機關於職權範圍內取得或做成之各類電子資料,包含文字、數據、圖片、影像、聲音、詮釋資料 (metadata)等,應以開放格式提供使用者自由加值應用之原則。」 
  3. 本授權為非專屬授權,甲方對上述之授權標的仍擁有相關法律上可主張之合法權利,所涉標的嗣後仍可依甲方之安排自行向外發布,或進行其他授權方式之運用;乙方依此契約取得之再授權地位,後續仍得以容許再授權方式提供授權予其他第三人,而若乙方以再授權方式提供相關授權標的之利用,此再授權標的應以適當方式,清楚註明資料來源為甲方,以表彰甲方於開放資料予公眾使用上的付出與貢獻。 
  4. 甲方對於授權標的內容之正確性及完整性,僅負接收舉報後定期更正之責,而不擔負其他任何形式之擔保責任。 
  5. 乙方如因相關授權標的之使用而受損害或損失,或因此導致第三人向乙方索取損害賠償者,甲方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 

甲方代表人簽署與用印                           乙方代表人簽署與用印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電子郵件信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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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顧問您好!

我們的科研補助專案,未來資料產出時,對於資料集授權希望做出以下限制:

  1. 對得取得資料的使用者身份有些限制
  2. 要求使用者註明出處

該資料集亦希望可以跟政府的開放資料接軌,原本設定直接採用 CC-BY 授權,然參照您撰寫的分析文: http://lucien.cc/?p=5990,指出CC-BY 4.0 授權,爾後無法轉換為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故想請教,若單就Attribution的限制,是否只要採用Open Data Commons Attribution License這樣的授權條款,即可解決「轉換至政府開放資料授權條款」的問題?

謝謝您,再有勞撥冗回覆協助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