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清楚講明白的引用機制在芬蘭的具體實踐-向歐盟取經以對 TPP 反思系列(五)

林誠夏/編譯

在芬蘭,部落客可以擷取電影橋段製作新梗,為什麼在歐洲的其他部落客們不能都這樣做呢?(The graphic design has been created by Manufactura Independente and is available under a CC0 license.)

引用、引述 (quotation) 他人著作的權利,是科學、研究、評論,以及藝術創作的關鍵元素。透過引用、引述其他人說過的話語及創作,讓我們能夠與原作進行知性的對話,從而這樣的行為模式,可算是人類文化發展的基礎。引用前人的話語及創作,能讓科學討論與辯論更具體化,從而也讓我們有機會發現新的知識與學問。在當代,透過引用、引述他人的創作,來製作能夠引領話題討論的「新梗 (memes)」,更已經成為社群媒體的顯著特色之一。我國著作權法在第 52 條的地方,也對引用行為作了基礎的處理,其稱:「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何謂正當目的之定義,確實不夠明確並易啟人疑竇,依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作的行政解釋:「其限縮此一正當目的必須與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性質相同或類似,而且必須與自己著作相較具有附屬性質,也就是說,客觀上必須可以判斷哪些是引用者自己的著作,哪些是被引用的他人著作。」然而,即使這樣追加解釋,何謂依據正當目的進行合理引用?仍然存有模糊性與不確定性,所以,本篇將介紹引用機制如何在芬蘭的具體實踐裡,被說清楚、講明白,以讓該國民眾對於他人著作的引用,不再存有過高的疑慮,而能夠解放社會群體的創作力!

【什麼是基於引用之例外?】

  1. 基於引用之例外 (quotation exception) 是一種基於著作權的例外機制,指的是透過引用、引據,或其他方式來使用他人受保護的著作,以支持引用者的智慧創作。
  2. 此項著作權利的例外機制,立法理由是基於對創作自由 (freedom of intellectual creation) 的保障。

【該機制如何運行?】

  1. 引用作品可能被併入一齣戲、一本書,或視聽素材等等;單純引據而不會產生新作品的狀態,也被視為廣義引用行為的一環。
  2. 此一例外機制能被適用於,包括全部著作利用態樣的行為裡,例如重製、公開演播、翻譯等等,而且它是技術中立性的,意指引用之行為,可以採數位格式為之,亦可採網際網路前後文的方式為之。
  3. 所以受著作權保護的素材,包括圖形、攝影、錄音,及播送類型,都可以被引用。唯有經原作者允許公開發表的作品,才可以被引用,然而一旦該作品已經公開發表,則被引用的對象是否為合法來源,則不受此限。
  4. 可引用的範圍取決於該作品的類型,及被利用的情形。對原作完整的引用,例如原作為攝影著作,有時也是被允許的。
  5. 引用作品的作者可以將該引用作品拿來進行商業利用,只要它的利用方式符合正確使用的限制。
  6. 引用目的之利用行為,對受保護的原作作者進行顯名標示或出處說明,是一個必須進行的義務要求。

【誰能主張這個機制?】

任何人都可以主張基於引用而使用他人著作,包括一般公民、個別藝術家、行政組織,或商業公司皆可。

【援引此一機制需要付費嗎?】

不用、它是免費的。主張基於引用而使用他人著作時,使用者並不需要對被引用的原作品權利人支付報酬。

【主張引用目的之例外的限制是什麼?】

1、對引用內容只進行必要的改變:引用作品就被引用的內容,可以採翻譯或其他適當的方式進行改編,但這些改變得被限縮在,基於引用所須處理的必要調整。

2、被引用的部份必須被明確的標示出來:被引用的部份需要被明確的註記,後續的使用者,才不致對引用與非引用的部份產生混淆。

3、符合正確使用 (proper usage) 的標準:這裡指的是一般道德上的審驗標準,近似 1979 年伯恩著作權公約,及 2001 年歐盟資訊社會法律指令 (2001 InfoSoc Directive) 所指「合理慣例 (fair practice)」的概念。舉例來說,引用作品全然是以引述他人作品來進行堆疊,或引述他人作品僅僅為了讓引用作品看來更具說明力,依慣例來看皆非符合正確使用的標準,而不能主張引用目的之例外來免除責任。

【經濟上與社會上的影響力】

文化之所以存續,是因為人們在生活中反映它,並將其相關的文句、圖形,及表演導入新的創作,以賦予這些文化新的詮釋內涵。科學的進步,也必須奠基於驗證及引用前人的成果,藉由過程中被具體化的發現與理論,讓人賴以憑藉而能創造新的知識。引用、引述他人著作的權利,可說是藝術、科學賴以發展的基礎,其後才能形塑更完善的整體文明。        

【應用上的重要範例】

1、Maija Arvola 這位中學教師,透過分析已去世芬蘭歌手 Juice Leskinen 的生平,並大量引用該歌手編寫的歌詞來製作教學素材。這些素材都已公開上網,視為開放教育資源而被使用。

2、芬蘭一所大學,透過引用音樂樂符及錄音演奏片段的方式,來製作其數位學習素材,該素材用來指導學生,如何辨析各式各樣的音樂演出風格,及其背後代表的藝術家。

【準據法律】

1、芬蘭著作權法 (Tekijänoikeuslaki) 第 22 條,該法於 1961 年依 404 號令頒布,最近一次為 2016 年依 155 號令修改。

2、該法條的用語與措詞,與 1979 年伯恩著作權公約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較為相近,而與歐盟 2001 InfoSoc Directive 第 5 條第 3 項 d 款亦有相合。

3、此一機制於 1961 年即於芬蘭以成文法型態存在。

【更多的參照資訊】

進一步關於引用目的之例外機制,在芬蘭如何被實踐的細節,請參照慕尼黑智慧財產權法律中心法學碩士 Teresa Nobre,基於 Maria Elisabeth Rehbinder 的研究報告,而為 COMMUNIA 合作網絡所編撰的下列文件:

1、下載「引用目的之例外使用宣傳手冊 (Quotations in Finland Factsheet)」。

2、下載「著作權最佳案例說明-在芬蘭的引用規則 (Best Case Scenario for Copyright – Quotations in Finland)」說明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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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The right to think is the right to quote – #fixcopyright with wide quotations exception!: http://www.communia-association.org/2016/07/08/quotations-bcs-copyright/, 2016 COMMUNIA, CC0 1.0 Public Domain Dedication.

2、Best Case Scenario for Copyright – Quotations in Finland legal study: http://www.communia-association.org/wp-content/uploads/2016/07/report-4-quotations.pdf, 2016 Teresa Nobre Based on research by Maria Elisabeth Rehbinder, CC0 1.0 Public Domain Dedication.

3、著作權 Q&A -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所定「其他正當目的」及「引用」所指為何: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84737&ctNode=7194&mp=1,201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4、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中文:https://www.tipo.gov.tw/site/UipTipo/public/Attachment/3217166150.doc,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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