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用創用CC授權之素材及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時,是否必然得標示所有顯名資訊,當載體的表現空間受限時,能否以網址url的彈性作法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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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您好!

先就當前收到的資訊,先和您做一個基本的交流和分享。

一、CC授權素材或以合理使用理由,部份引用他人素材,網址標註是否可以用短網址來呈現?

可以的!在最新版本的CC-4.0裡明註:

2. You may satisfy the conditions in Section 3(a)(1) in any reasonable manner based on the medium, means, and context in which You Share the Licensed Material. For example, it may be reasonable to satisfy the conditions by providing a URI or hyperlink to a resource that includes the required information. 

2. 依據您分享本授權素材的媒介、方法及情況,您得以任何合理方式滿足第3條第(a)項第(1)款的條件。例如,提供包含所要求資訊的資源的「統一資源識別符」(URI)或超連結,可算是合理地滿足此處的條件。 

所以說,如果海報或相關載體呈現上真的不方便將「人、物、授權相關資訊一次列出」,必要時從權提供一個網址,該網址頁面有必要該作品的「人、物、授權相關資訊」,也是可以的!

二、合理使用他人素材時,例如引用部份YouTube上的影音作為教學與研究展示,是否能僅以網址標註,還是「合理使用相關的理由及目的必須詳列清楚」?

主張合理使用時,著作權法並沒有規定一定要詳述理由,但若發生爭議時,就要個案來考究使用的目的與理由,所以若是使用之初有明白的說明與解釋,那一般來說較不會產生後續的糾紛與爭議,因為權利人在發現他的作品被合理使用時,即可參考使用人的說明資訊與表態,來判斷這是不是一個合理使用,若已經明白說是研究與教學使用,那多數的權利人亦不會直接訴諸損害賠償。

所以說,如果僅以網址標註,未來發生爭議時,仍然可以主張合理使用,只不過若是一開始就明白表示的很清楚,後續發生爭議的可能性和風險會是最低的。

大致先簡要回覆您的疑問如上。

:)

20160811 13:39 Luci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