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是採直接契約指定公務機關為著作人,或是要求承接單位或受補助單位將著作財產權轉讓予機關,是否仍有其他彈性的作法,能夠協助公務機關將所取得之著作權利相關素材,轉以政府開放授權或CC授權的模式轉予公眾利用?
本頁面內容依編撰者己意,採 CC0 1.0 貢獻至公眾領域,不主張任何著作權利之保留。 / Content of this page is dedicated to the public domain under the CC0 1.0 Public Domain Dedication.
您好,
隨信附上過去提供予農委會特生中心、教育部國教署等公務機關構參考之「開放資料授權同意書」範本。
主要的重點是,在授權同意書裡明言「機關依此同意書取得之再授權地位,後續仍得以容許再授權方式提供授權予其他第三人。」當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http://data.gov.tw/license)」在行政院進行討論時,列入「使用者得再轉授權他人為前項之利用」的規定,智慧局的代表曾補充說明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3項之規定「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故此授權同意書清楚曉諭「機關依此同意書取得之再授權地位,後續仍得以容許再授權方式提供授權予其他第三人。」,裨利未來再無相關爭議產生的可能性。
以此方式進行權利吸納後,亦得有相當地位將所取得之素材,逕以創用CC授權條款等公眾授權模式進行散布。
日安、健康,事事如意!
20161006 11:05 開放文化基金會 林誠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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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YYYYYYYYYY 授權備忘錄
「甲方/XXXXXXXXXX」同意以非專屬 (non-exclusive)、不限制目的 (application to any purpose)、容許再授權 (sublicense),不可撤回 (irrevocable) 之方式,授權「乙方/YYYYYYYYYY」,使用ZZZ專案相關資料與資訊,以進行推廣公眾資訊、增進資料應用效益之運用。
- 授權標的:本授權備忘錄述及之授權標的,係指ZZZ專案所產生,並提供予乙方之各類電子資料,包含文字、數據、圖片、影像、聲音、詮釋資料 (metadata),及地理座標資訊等。
- 本授權標的受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及基於互惠原則生效之相關國際協議之保障,將以原作者或再授權機關之名義,採供不特定多數人皆可合法近用之公眾授權方式釋出,提供予公眾使用,以符合行政院院授研訊字第1022460185號函所訂「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所揭櫫「機關於職權範圍內取得或做成之各類電子資料,包含文字、數據、圖片、影像、聲音、詮釋資料 (metadata)等,應以開放格式提供使用者自由加值應用之原則。」
- 本授權為非專屬授權,甲方對上述之授權標的仍擁有相關法律上可主張之合法權利,所涉標的嗣後仍可依甲方之安排自行向外發布,或進行其他授權方式之運用;乙方依此契約取得之再授權地位,後續仍得以容許再授權方式提供授權予其他第三人。
甲方代表人簽署與用印 乙方代表人簽署與用印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電子郵件信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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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字說明
- 非專屬授權 (non-exclusive license)
- 從字義上來了解「專屬/非專屬」授權的關係時,可以合理的與「獨佔/非獨佔」這兩個字詞做一定程度的連結,專屬授權屬於一種封閉、排外的獨佔關係,針對特定人或是特定背景做出授權行為,並排斥其他「非被授權人」使用該作品,但非專屬授權則可向不特定多數人進行授權動作,類似非獨占的概念,故著作權利人在過往的授權關係中,雖已約定將特定作品在一定期間內將一部份的權利以非專屬的方式授權給對方,但在其後的授權關係中,仍然可以將該等權利另外授權給他人進行使用。
- 不限制目的 (application to any purpose)
- 當代的公眾授權模式,皆以不限制任何使用目的之方式將資料與素材釋出,以求資料與素材提供後,能產生最大的二次創作效果。並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著作授權利用之內容、利用方法,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故此處明訂不限制目的之授權內容,以避免爭議。另,不限制使用目的,並不意指使用者得進行任何違法目的之使用,各國法律條款優先於行政命令與契約之適用,故不限制目的之授權方式,並不會造成鼓勵違法使用的結果。
- 再授權 (sublicense)
- 被授權人將自己本身為原授權人允許的權利,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再行向下授權,其為一種「附屬性、次級性」的授權,故被授權人能夠授與後手的授權範圍,不得逾越原始權利人提供給他的範圍。
- 不可撤回 (irrevocable)
- 代表此一公眾授權的態樣,無法由原始權利人在嗣後依己意逕予撤回。由於當代的公眾授權模式允許使用者可以自由地使用與散布該著作,因此若原權利人意圖撤回該作品原先的公眾授權狀態時,該作品可能已經被廣泛地散布到全球各地,所以其撤回所影響到的使用者範圍將是全球性的,此外許多使用者現實上,亦沒有客觀的方法能得知原作品的授權條件已被撤回,故當前多數的公眾授權條款,皆明訂此一授權狀態不可事後予以撤回;但若原授權關係為非專屬授權的模式時,當原始權利人有意更改其作品後續的授權模式,則可以將作品改以新版的授權方式釋出,此時新版作品即能改用新的授權方式,而原始舊版作品則延續舊版釋出時的授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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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若不是採直接契約指定公務機關為著作人,或是要求承接單位或受補助單位將著作財產權轉讓予機關,是否仍有其他彈性的作法,能夠協助公務機關將所取得之著作權利相關素材,轉以政府開放授權或CC授權的模式轉予公眾利用?於此實作模式上,是否有現存的著作授權同意書範本,能提供予本部參考?
謝謝
敬祝 鈞安